2017年6月16日上午,浙江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成立大会在宁波南苑新城酒店举行。参加会议的嘉宾有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胡虎林,大连海事大学原校长、博士生导师司玉琢教授,上海海事大学原校长、博士生导师於世成教授,宁波市商务委员会主任张延,浙江万里学院党委副书记王伟忠教授,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罗杰。成立大会由浙江万里学院法学院院长盛钢主持。来自全省各法律院校、海事法院、贸促会、检察院、海洋渔业、航运保险、律师事务所等八十多名代表参会。
会议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选举产生了浙江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及会长人选。胡虎林副会长向新当选的研究会首任会长宁波市人民政府甬江学者王艳玲教授授予了研究会的牌匾。研究会目前是继辽宁省法学会海商法学研究会之后成立的全国第二家海商法学研究会。
第二阶段为主题演讲阶段,共分为三场,第一场由宁波市商务委员会张延先生做了题为《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呼唤海商法服务体系积极应对》的演讲。张延先生介绍了“一带一路”倡议给宁波带来的机遇和考验,同时也介绍了宁波在与中东欧国家经济交往三大块主要内容,包括贸易、投资和连通上存在的相关法律困扰和障碍,进而强调包括海商法在内的针对“一带一路”战略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和完善的迫切性。
(於世成教授《努力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主题演讲)
第二场由上海海事大学於世成教授做了《努力建设国际海事司法中心》的演讲。於教授认为,“国际海事司法”是广义的,不仅包括海事司法审判,还包括海事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建成国际海事司法中心”是有基础的。第一,中国三十多年的海事审判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中国成为当今世界上审理海事案件最多、海事法院最多的国家,海事法院的设置是中国司法改革跨区域设置法院的先行模式;第二,中国航运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海事交通安全法、海商法、港口法、航道法以及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检验条例、船员条例等的出台,实现了中国海事司法“有法可依”。但中国的海事法律服务是明显的短板,缺少精通海事法律业务的法官、律师、仲裁员,与海事司法相关的检验检测、评估、分析等权威中介机构更是缺乏。提供海事法律服务的短板是非常明显的,不能满足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航运服务需求,要抓紧改善。
要建成国际海事司法中心,要做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整个社会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和法治环境;二是通过高质量的海事审判、海事仲裁来宣示中国海事司法的实力;三是加强对。海事仲裁的管理和监督,对仲裁员的人品问题要零容忍;四是要培养法律、专业、语言、人格方面都是高素质的人才。
(司玉琢教授《海商法的发展及涉海法律体系问题》主题演讲)
第三场,司玉琢教授做了《海商法的发展及涉海法律体系问题》。司玉琢教授认为,当下的中国海商法处于亚太领先、国际并不落后的水平,但中国的海商法发展也面临许多困惑:困惑一是中国海商法的圈子太小了,中国的海商法调整的范围过小,涉海的行政、刑事案件用海商法无法调整。中国制定陆上关系的法律时,没有考虑海上的特殊性。海上的刑事案件由刑法条文来调整,不合适;困惑二,海商法不是学科,中国海商法在学科目录中找不到,中国的学科设置“重陆轻海”。
怎么解决?第一个问题是立法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是学科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其实是一个问题。海商法具有“自体性”特征。海商法是自发形成的,是自成系统的。从海商法的历史看,上古时期罗德海法就包括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三部分,中世纪的三大海法:奥列隆海法、维斯比海法、康锁拉多海法都是既包括民法规范、也包括行政、行政规范的。中世纪之后,海商法的自体性受到了挑战,国家立法主义成为趋势,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将海商法的中的商事部分纳入,海上刑法处于死亡的状态。
怎么办?就是要让涉海的法律成为一个体系!
首先要在立法上创新,体系是由社会的需要决定的,海洋强国、海运强国、“一带一路”呼唤海洋法律体系。根据卢曼的立法功能主义学说,立法不是以调整对象划分的,而是以调整的领域划分的。《海洋基本法》应该是涉海法律体系的小“宪法”、龙头法。
第二是在学科上创新,把海洋体系作为研究对象,习总书记在视察中国政法大学时讲到,要有底气。海商法研究者要有勇气和底气,创立“海法学”学科。
第三是司法创新,海事法院在搞“三审合一”的试点,司法管辖方面要成为一个体系,将海事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都由海事法院管辖。
立法有创新、学科有创新,司法有创新,涉海法律体系和“海法学”有希望!
附第一阶段照片
(浙江万里学院党委副书记王伟忠教授致词)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胡虎林讲话)
(浙江省法学会常务理事罗杰宣读省法学会批复文件)
(胡虎林副会长向王艳玲会长授牌)